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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律師雲林縣和斗六市爆發垃圾大戰,斗六市拒收雲林縣公家機關的垃圾,雲林縣則堅持「沒有底渣回運,就沒有垃圾運出」。斗六市自今年3月10日起垃圾就沒有運出過,已堆積8千噸的垃圾山,令居民苦不堪言。垃圾問題無法解決,可能引發環境污染及公共衛生等問題。就法制層面而言,《廢棄物清理法》已於今年1月增訂第28條第8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且規定被調度者不得拒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中央主管機關,事實上,環保署督察總隊於今年1月即已表示,正在草擬「垃圾調度辦法」,希望能在春節前處理待燒垃圾。如今,半年已經過去了,環保署卻表示還在擬定中,預計7月公告,9月提出相關法規,這樣的行政效率,難道符合人民的期待和需求?關於1噸垃圾抵換1.8噸底渣的比例是否合理,當然可以檢討。但底渣並非不能再利用。例如荷蘭將垃圾焚化底渣再生粒料訂定為市場可接受建築材料之一,於營建材料市場推廣順利,並多應用在道路、堤防及路基材料;德國對符合再利用規範要求及相關檢驗程序的底渣,則用於道路基底層鋪設、土壤改良劑、隔音牆填充材及加工製成建材;美國對焚化底渣的再利用,則為道路與停車場底層鋪設、瀝青鋪面粒料、混凝土粒料、掩埋場覆土及人工魚礁等用途。我國對於焚化底渣的資源化再利用,依據則是民國101年10月修正的「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在經過相關處理程序後,底渣再生粒料可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磚品等用途。根據媒體報導,雲林縣迄今共已回運5200噸底渣,並於今年2月3日至3月10協助斗六市去化2174噸垃圾,但斗六市連1噸底渣都沒有回運堆置。雙方互相採取「沒有底渣回運,就沒有垃圾運出」,以及不清運「公家機關垃圾」的方式對抗,但歸根究底,最大的受害者仍然還是當地民眾。依《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第 84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地制法》第76條第1項亦規定,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雲林縣政府如認為斗六市的不作為已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反之,斗六市如認為處分事實上窒礙難行,則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提出申訴;如認為代行處理的處分違法,亦可依同條第5項規定提起行政救濟。長期抗爭只會讓對立情緒高漲,無法理性溝通,進而造成更大傷害,建議雙方回歸法制層面處理,釐清責任歸屬,以免無辜民眾遭受更大傷害。【即時論壇徵稿】你對新聞是否有想法不吐不快?本報特闢《即時論壇》,歡迎讀者投稿,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文長以500字為度,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唯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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